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李某,男,39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主任。
199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受某市新迎小区某餐厅老板马某的委托,为市金生水商贸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被告人李某明知该公司一无资金二无相应的实物,主动找到某塑料公司经理钟某,伪造了该塑料公司出售塑料给市金生水商贸有限公司的证明1份及总金额为108万元发票2张。被告人李某持上述证明和发票找到该市某审计事务所会计师龚某进行验资审计并获通过。随后,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在市工商局个体私营处的工作之便,按程序受理报批了市金生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有关材料及表格。1998年12月21日,市工商局下发了金生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拿到营业执照后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共诈骗16家单位,骗取金额60余万元。何某等人已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