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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邹某,男,41岁,某监狱四监区分监区长。
  
被告人余某,男,28岁,某监狱物资管理科保管员。
  
1998年6月,某监狱减刑、假释呈报工作开始后,被告人余某收受在该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的同乡李某现金3600元后,找到被告人邹某,共谋为李某活动办理假释。二被告人明知李某私存现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狱内监管规定,不符合呈报条件,不仅不呈报主管部门处理,反而积极向有关领导送礼,为李某呈报假释讲情,并多次利用收受李某的现金吃喝挥霍。在填写罪犯减刑呈批表时,被告人邹某隐瞒了李某私存现金的事实,致使李某被顺利呈报并裁定假释。事后,被告人余某又向李某索取现金10000元,分给被告人邹某1300元以示酬谢。李某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恶习不改,于1999年5月26日在某市伙同他人枪击公安民警,造成了3死1伤的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假释罪对邹某、余某作出判决。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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