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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28岁,某市监狱二级警司。
1999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值班期间,不遵守监狱党委关于安全防范措施“24小时值班,严禁脱岗”的规定,擅离职,脱岗数小时,致使在押的重刑罪犯李某乘机脱逃。李某于同月20日被抓获归案。人民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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