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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熊斌,48岁,宁夏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黄靖华,40岁,平罗监狱狱政科原科长;被告人朱万国平罗监狱医院原院长;被告人彭建欣银川监狱原副处级助理调研员。宁夏“大毒枭”周彦吉因贩毒被判刑在银川监狱服刑,截至2004年初,尚有7年余刑未执行。这年2月,周彦吉便通过特殊关系找到被告人彭建欣,请彭帮忙为其办理保外就医,并许诺以重金酬谢。之后,彭建欣先后两次给被告人熊斌行贿4万元,希望给罪犯周彦吉调监并办理请假治病。熊斌在接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黄靖华、朱万国违法给周彦吉办理请假外出看病手续。同年7月7日,宁夏监狱管理局正式下文同意周彦吉请假外出治疗。9月24日,宁夏监狱管理局正式下文同意给周彦吉续假,日期截止到2004年12月24日。假满后,周彦吉未能按时归监并脱逃。周彦吉在请假出狱治病期间,于2004年12月18日指使他人贩卖海洛因7030克。周彦吉后经公安部门追捕现已归案。同年5月17日,宁夏4名监狱警官因“受贿并利用职权私放毒犯”,被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一审分别判决3至7年有期徒刑。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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