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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邓宁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3月期间,在担任 执行员、副庭长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案件当事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造成国家税费损失704万多元。另外,邓宁为他人谋取破产案件中介费用支付、案件执行及评估业务委托等方面的利益,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她还利用担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主办法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青岛市一家大酒楼破产清算组25万多元公款用于炒股,其中3万元至今未还。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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