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焦作一家陶瓷公司和王某因货款纠纷到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打官司,时任该院审判员的李某承办此案,1999年11月和12月,李某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因王某不同意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0年3月23日,李某在王某未同意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了只有双方代理人参加的协调会,达成了该公司开走王某的汽车,抵消欠款的协议。同时,李某同意王某的代理人胡某将开庭时递交的“一般代理”委托书抽出,以王某的名义重新写了一份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代收调解书的权力。法院在执行此案时,执行人员和王某本人均向法官李某反映未收到调解书,但李某依然置之不理。2001年7月,山阳区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王某拘留了3天,并将其住所查封。王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法官李某告上了法庭。博爱县法院一审以李某枉法裁判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