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2004年2月,湖南涟源市石马山镇某村未经批准集资合股开办了一个“合兴煤矿”,聂新群任矿长。聂新群以村里兴修水利之名,从涟源市民爆公司购得炸药120公斤及雷管200发,用于合兴煤矿的非法开采。其间,聂新群通过请客、送烟酒等方式,与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煤矿安全管理中队中队长李兵结识。同年6月28日,涟源市公安局检查时发现合兴煤矿存有炸药、雷管,遂决定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传唤矿主聂新群。聂新群找村民聂绍贵商量,要聂绍贵代替自己到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果被羁押,就付给聂绍贵工资及伙食费每天90元。于是,聂绍贵就以聂新群的身份接受民警调查。当时主持调查工作的李兵明知接受调查的人不是矿主聂新群,却将聂绍贵当成聂新群做了问话笔录,并将顶替人聂绍贵留置审查。2004年10月中旬,警方将“聂新群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移送涟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办案人员在核实被告人身份和有关证据时发现了破绽。同年11月12日,真正的被告人聂新群被抓获归案。涟源市公安局对冒名顶替者聂绍贵以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涟源市检察院对李兵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涟源市法院一审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李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非法矿主聂新群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冒名顶替聂新群坐牢的被告人聂绍贵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