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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00年4月,李新民为撰写《关于加强和改善全社会管理工作的调查报告》向某单位借阅一张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将软盘中的有关秘密文件拷贝在其办公室的计算机内。调查报告完成后,李又利用其办公室计算机配备的刻录光驱私自将涉密文件刻录在一张光盘上,很多文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其中绝密级文件16篇,机密级文件12篇,秘密级文件5篇。2001年10月,李新民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在他从办公室搬走个人物品时,将刻有国家秘密文件的光盘混装在其他物品中流入他人之手,致使光盘光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被不应知悉者知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新民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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