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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
  
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03年7月7日,英语女教师郭蕴兰受包头市教育局指派,与另一位老师卢某共同担任2003年包头市初中升高中英语试卷的命题工作。7月8日郭蕴兰与其他命题老师一起接受了这次命题工作的纪律及保密教育,并与市教育局签订了《命题人员保密工作责任状》,同时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于当日8时乘火车直抵山西省大同市。按照命题工作要求,郭蕴兰与卢某同住一室,二人各自负责试卷50%的内容,并进行相互审验、校对试卷等工作。7月15日,二人负责的英语试题初步定稿,准备交付打印。因郭蕴兰姐姐的孩子也参加今年升高中考试,郭蕴兰便于当日下午趁带队领导与卢某办事之机,悄悄私自外出买回了信封和邮票,回到住处后将已抄好的英语试题及答案装进信封封好,利用当日外出吃晚饭之机,故意走在最后,将信投入邮箱寄给其姐姐,且在信中第三页空白处注明:“我和卢某出题,别漏给别人,背下来,其它科目看不到,都有难度,英语千万别出现满分”的字样。7月18日,信件被截获。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蕴兰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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