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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1995年4月,登封市教育局副局长的常秋成在负责该市崇高路小学教学楼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缺乏资质的登封市建筑公司东关工程处中标。之后,常秋成代表建设单位同东关工程处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最终导致崇高路小学教学楼建成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得不在使用8年后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万余元。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常秋成因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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