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
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赖水法是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职工。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受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指派,赖水法到该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赖水法在接受部分拆迁户宴请、拆迁公司人员说情和贿赂后,不正确行使职权,违反审核程序规定和要求,在审核时不与国土资源局存档的资料进行核对,仅凭拆迁户提供的土地复印件审核确认拆迁户的实际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使严某等10户拆迁户采用制假或涂改的方法改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增用地面积、建设占地面积的情况不但没有被发现制止,赖水法还直接虚增拆迁面积并予以确认,致使衢州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在与严某等10户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因虚增的建筑面积多支付了补偿金60多万元。被告人赖水法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