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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07] 36号
 
 
关于转发市监察局
《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咸宁市监察局)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现就2007年全市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一)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管理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规范用地行为,严格土地管理。重点查处一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严格中介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调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保执法,层层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综合招投标中心,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项目和药品采购等,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信息系统、程序运作系统、评标专家监管系统,积极探索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逐步推进工程量签单报价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规避招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全面落实公益性土地招标、挂牌出让制度,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不断规范“中介”活动。(市招标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严明纪律,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重点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积极稳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
  各县、市、区监察机关重点围绕开发区项目建设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设立机关效能测评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格按照《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发[2005]21号)、咸文[2005]10号、咸政发[2003]12号和咸纪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监察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治理经济环境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理顺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及运行规范,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案件,对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等配套制度,切实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市监察局负责,市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配合) 
  (三)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增强规划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执行力,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规划许可过程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市规划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安全合理用好专项资金
  以惠农支农补贴政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严肃查处其中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同时,继续强化对移民、扶贫、社保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四、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市监察局、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进一步深化自查自纠
  通过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评估验收,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务求自查自纠工作实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二)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对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和公务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案金额大、范围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加大督办力度。
  (三)抓紧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行业自律和廉政准入制度,对新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的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四)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及时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的意识。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市治理商业贿赂成员单位配合)
  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咸宁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重实绩、求实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分工抓好实施。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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