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
经济发展环境的禁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转变公务员队伍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禁止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禁令。
1、严禁违反法制统一原则,继续或变相使用已宣布停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擅自或越权制订、制发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的文件。
2、严禁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受理或不予批准;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
3、严禁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对已经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的项目或标准收费;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收费、罚没;对抵制违法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
4、严禁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5、严禁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的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向企事业单位强买、强卖商品;违反企事业单位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等形式直接或变相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活动;违反规定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费用;对法定的减、免、缓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增加条件;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国家财产;以进行经济检查或借检查名义“吃、拿、卡、要”;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者本人亲属支出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巧立名目,增加农民负担。
6、严禁工作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相互推诿。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以上禁令,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市政府下发书面通知,第一次进行提醒,第二次给予批评,第三次劝其自行辞职。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以上禁令执行。
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具体执行,市人事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