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外出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合同等资料和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领取《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报验登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须经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四)注销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办理有关手续,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