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1、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需提供的证件、资料: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督促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滞纳金等。
(三)检查。税务检查部门对申报注销登记证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四)办理注销手续。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在确认纳税人已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