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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税局办理地税开业登记程序


  
  (一)申报。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并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
  
  1、开业登记的对象。凡在咸宁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有依法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申报办理的时间、地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依法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到本市(县)地方税收主管机关办理地方税收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部门批件、许可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统一代码证书;
  
  (5)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不同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三)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制要求为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证代码,予以登记。
  
  (四)发证。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出处: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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