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宁市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委员会    

  首页咸宁概貌 | 政务公开 | 为民服务 | 参政议政 | 项目投资 | 生态旅游        

 
中国咸宁首页\为民服务\办事指南\税务\

咸宁市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1)营业执照;(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出处:市国税局
 
 
 
 
 
 
打印本页
 
<%@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

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宁日报社承办 
———————— 咸宁新闻网信息中心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715-8126935  鄂ICP备05011845 xn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