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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落户随父随母按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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