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咸计生委[2004]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育龄妇女妊娠14周以上引产审批及出具证明程序》及有关执法文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现将《咸宁市育龄妇女妊娠14周以上引产审批及出具证明程序》及有关执法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市计生委。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咸宁市育龄妇女妊娠14周以上引产
审批及出具证明程序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8号令)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特制定我市育龄妇女妊娠14周以上引产审批及出具证明程序。
一、受理的范围和对象
(一)所辖行政区域内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14周以上有户口或常驻流入的育龄妇女。
(二)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14周以上但因医学需要需终止妊娠有户口或常驻流入的育龄妇女。
(三)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14周以上但因其它情形需终止妊娠有户口或常驻流入的育龄妇女。
二、审批的权限和期限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引产的育龄妇女,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书。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但因医学需要或其它情形需引产的育龄妇女,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证明文书。
(六)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引产的育龄妇女,除可以为其当场审查出具证明文书外,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证明文书。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但因医学需要或其它情形需引产的育龄妇女,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并出具证明文书。因需要组织专家鉴定或待上级机关批复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审批的方法与步骤
(八)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引产的育龄妇女,已纳入所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直接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九)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引产的育龄妇女且没有纳入所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先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开具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再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十)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引产的常驻流入育龄妇女,先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情况清楚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同意引产证明书。无《婚育证明》,婚育情况不清楚,无法判别是否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的,不得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十一)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医学需要需引产的,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填写《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14周以上引产申报表》,并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交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十二)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医学需要需引产,所提交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不详、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其组织调查或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其进行医学鉴定,调查或鉴定的情况符合医学需要引产规定的,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十三)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的育龄妇女因其它情形需引产的,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填写《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14周以上引产申报表》,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第218号令,将其申请的情况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复后,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实施引产手术证明书。
(十四)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因医学需要或其它情形需引产的跨县(市、区)流入的常驻育龄妇女,原则上由其户籍地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常驻地引产的,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医学诊断结论及医学意见外,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不予以受理。
主题词:计划生育 执法文书 通知
咸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4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