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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出台新规定


  我市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将得到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常年收费要实行公示制。
  根据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等审核,再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但需报物价部门备案。
  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常年收费公示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采取公示牌予以公正,同时要求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收费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政府应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给予补偿;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制代购等。

出处: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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