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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泉开发区教育办、温泉开发区工商物价管理局、温泉开发区财税金融管理局,市直中小学: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温泉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温泉城区“一费制”试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按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及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指学生抄本、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
  
  2、“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一费制”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每生每学期具体为:
  
  初中:340元。
  
  小学: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
  
  三、其他收费政策
  
  1、中考费、住宿费、搭伙费、借读生借读费暂按鄂价费[2003]22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2、学生防疫、体检、校服、平安保险、电影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参与此类收费。
  
  3、“一费制”其它有关规定按(鄂教财[2004]20号文件)执行。
  
  4、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次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物价局  咸宁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出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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