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其中国内一方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一方应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华侨一方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外国人一方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青岛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证件齐全的,按程序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具体办理情况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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