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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由县(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
  (四)制证中心(所)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再送(取)回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
  (五)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核对检验后,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按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军队、武警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另行规定。

  
出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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