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宁市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委员会    

  首页咸宁概貌 | 政务公开 | 为民服务 | 参政议政 | 项目投资 | 生态旅游        

 
中国咸宁首页\为民服务\办事指南\广播电视\

咸宁市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核流程



  
 
  
  1、办理机构:咸宁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2、办理地址:咸宁市温泉路38号
  
  3、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4、联系电话:0715-8052236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省广电局审批
  
  6、申办对象资格: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占总人数的比例应在80%以上)。
  
  (4)个人不能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7、申办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星级证书以及涉外材料复印件)①属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需出具星级标准证书的复印件、涉外批复的复印件;②属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的,须先由所在公寓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外籍人士居住的示意图,在居住地办的居住手续、护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组织代码。
  
  8、办理程序:
  
  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1式4份填报,由市广播电视局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省、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9、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国务院令第129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
  
  (3)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出处:市广播电视局
 
 
 
 
 
 
打印本页
 
<%@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

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宁日报社承办 
———————— 咸宁新闻网信息中心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715-8126935  鄂ICP备05011845 xn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