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办理机构:咸宁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2、办理地址:咸宁市温泉路38号
3、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4、联系电话:0715-8052236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申办对象资格:
(1)因工作需要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
(2)中央台、省、市电视台不能有效覆盖地区的个人。
7、申办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个人申请须出具乡(街道办事处)政府出据其不能接收中央、省、市电视节目的证明材料;
(3)接收卫星的方位和节目内容。
8、办理程序:
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1式2份,填报后并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9、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国务院令第129号)。
(2)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10、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