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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用咸宁市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冠用咸宁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企业经登记核准,可在名称中冠用咸宁市行政区划(以下简称市名)。
  
(一)公司制企业;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合伙企业;
  
(五)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冠用咸宁市名。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市直企业和其它按规定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
  
(三)温泉开发区所属企业、住所在咸安区境内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住所在其他县(市),注册资本(金)在4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科技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管理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可观或生产经营效益好,产品在全省或全国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认为可以冠用市名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七)咸宁市工商局认定可以冠用市名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冠用咸宁市名的企业名称,由咸宁市工商局集中登记管理。冠用咸宁市咸安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咸安区工商分局集中登记管理;其他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企业名称,由各县(市)工商局集中登记管理,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名称登记要求冠用市名时,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规范表格。
  
第七条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表,向咸宁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的,还应提交由股东共同签署的载明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主要登记事项的协议书;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其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前景等可以冠用市名的理由。
  
第八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本规定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设立登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冠用市名,还应提交载明其生产经营效益、生产产品市场占有率、知名度等基本情况的书面申请报告,有关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呈报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初审意见书》;
  
(三)其它文件。
  
第十条  经核准冠用市名的企业名称,由咸宁市工商局统一建立企业名称档案。
  
  经核准冠用市名的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发照后,应在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连同该企业机读档案一并报送市工商局备案。冠用市名企业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工商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咸宁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出处: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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