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注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登记注册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开业登记
1、《个体经营户申请开业登记表》(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住所证明;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照片。
经营范围依法应当取得前置许可的,还应提交前置许可证件。
(二)变更登记
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均应提交《个体经营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1、改变经营者住所提交住所证明;
2、改变组成形式提交组成(家庭)人员身份证明;
3、改变经营范围属于依法应当取得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证件;
4、改变住所提交住所证明。
(三)歇业登记
1、《个体经营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登记注册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发至各级登记机关。
2、受理与审查。登记机关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收到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人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虽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辖区工商所进行核实。辖区工商所在3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3、决定。登记机关核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呈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通过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核准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后,由受理人员即时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告知十日内领取或换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