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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一、登记注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登记注册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二)变更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    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其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登记注册的程序
  (同公司登记注册程序)

 

 

出处: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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