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注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登记注册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2005年1月11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名称: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验资报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类型: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变更股东: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会决议;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股东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其他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修改章程: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亲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非货币出资到位:股东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备案事项
1、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亲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2、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3、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登记注册的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人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大厅;(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发至各级登记机关。
2、受理与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人员收到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人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虽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登记机构监管人员或辖区工商所进行核实。登记机构监管人员或辖区工商所在3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3、决定。登记机关核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呈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通过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受理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核准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后,由受理人员即时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准予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告知十日内领取或换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