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提高公文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防止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指导思想落实指导思想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精减文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精减政策性文件。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是涉及全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凡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均可自行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但也要注重效果,严控数量,尽量少发或不发。
二、大力压缩转发性文件。
对下列情况,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发文: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发文至县或已公开发表的;
2、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
3、以往印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
4、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缺乏新意和实质性内容的;
5、要求转发中省部门文件的;
6、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会议上已印发且无重要修改的;
7、已在报刊、网站上公开发表的;
8、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般性工作报告,及其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报告、纪要,一般不以文件转发;
9、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解决的事项;
10、非行政行为及应由市场运作的事项。
三、慎发检查督办类文件。
除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他检查督办类文件原则上不发。
四、严格控制设立各类非常设工作机构发文。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非常设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成员需作调整的,一律由领导小组行文。
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1、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发文的,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2、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在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3、未经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4、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它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严格遵守办文程序。
1、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不得多头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外,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2、属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多头上报或越级上报。
3、确需同时报送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注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