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权限:审核、报批
(二)审核依据: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
(三)申报单位:印刷企业
(四)审核程序:印刷企业提出申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五)审核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未列入《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责任单位:印刷管理科
责任单位地址:温泉长安大道143号
联系电话:0715--8262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