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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实验寄宿小学(民办)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价费[2005]104号
  
 
  
市物价局关于咸宁市实验寄宿小学(民办)
  
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实验寄宿小学:
  
你校《关于请求核定收费标准的报告》(咸寄小[2005]6号)收悉。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实验寄宿小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04]147号文),我们按照你校办学成本和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原则进行了论证,经集体审价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全寄宿班收费标准:
  
(1)每生每学期一次性收取基本建设费、培养费1000元;
  
(2)每生每学期收取生活管理服务等费用3100元。
  
2、半寄宿班收费标准:
  
(1)每生每学期收取培养费900元;
  
(2)按自愿的原则,中午愿在学校就餐、午睡的学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生活服务管理费900元。
  
3、全寄宿、半寄宿学生的杂费、书本费、信息技术服务费按鄂教材[2004]20号文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出处: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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