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网页 1

 

 中国·咸宁网站首页 咸宁概貌 | 政务公开 | 为民服务 | 参政议政 | 项目投资 | 绿色咸宁 

 

首 页

机构职责 部门公文 行政审批 部门动态 法律法规 普法工作 劳教管理 基层指导
律师公证 司法考试 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理论调研 公告公示 法制宣传 法律咨询
 
 
关键字:   
 
 
 
 
 
 
 
中国咸宁首页\部门网站\咸宁市司法局\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审批


  
  审批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程序
  
        住所地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审批时限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登记机关
  
        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市司法局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出处:市司法局

 

  打印本页           

新建网页 1

咸宁市司法局 主办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

 

 

咸宁市司法局办公地址:潜山路3号                  网站管理联系人:潘志刚   联系电话:826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