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程序
住所地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审批时限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登记机关
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市司法局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