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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知识


1、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⑴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⑵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⑶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⑷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等内容的文件;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2、如何办理木材运输证?

⑴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⑵检疫证明;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手续?

⑴经营(含加工)者筹建经营加工企业。从场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事宜做好准备。⑵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证书,包括木材来源承诺、期限等内容。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⑷经营者凭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批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4、盗伐林木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犯盗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要从重处罚。

单位犯盗伐林木罪的,实行双罚原则,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处罚金。

5、滥伐林木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滥伐林木罪的,按双罚原则处罚。

9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木材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10、屡次盗伐林木,但每次盗伐没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否可以累计计量定罪处罚?

对于连续多次盗伐林木,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累计其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按照《解释》第五条规定,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累计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宜。

11、对营利性生产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认定“情节严重”如何计算造成损失?盗伐林木种植木耳、香菇定什么罪?

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毁坏林木,影响林木正常生长,致使林木死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刑。

因泄愤报复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对毁坏经济林和用材林的应当分别处理。毁坏经济林的,可以按照经济价值或林木的株数计算损失。对毁林后又侵占林木情节严重的,或盗伐林木种植木耳、香菇或烧炭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

12、雇工盗伐林木构成犯罪,被雇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雇佣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13、对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采伐指标、运输木材的各种票证,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以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伪造或倒卖票证的面额结合牟利的数额和造成实际的危害为根据。具体数额标准,请你们作出规定。

伪造税票,包括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费、更新造林费等票据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伪造税票罪的规定惩处。

对于无证贩卖木材同时又伪造计划供应票证和税票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13、国家机关、集体组织倒卖木材采伐证或者采伐指标、木材经营指标的,如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采伐指标、木材经营指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4、盗伐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的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或者伤害的程度还构不成犯罪,但是情节恶劣,影响很坏。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按盗伐林木罪惩处?

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起点或者伤害的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是情节恶劣,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15、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受到怎样处罚?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按双罚原则处罚。

16、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何规定?

 (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2株以上、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6)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8)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0)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立为重大案件;20万元以上的,应立为特别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12)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17、采挖再生树蔸、树桩以及活立木是否应办理采伐许可证?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十三条规定:“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这是对采伐和采挖林木的基本法规规定。活立木以及具有再生能力的树蔸和树桩是林木的重要组成部分,采挖林木亦是采伐林木的一种方式,都属于《办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因此,采伐和采挖活立木以及具有再生能力的树蔸和树桩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和采挖。擅自采伐和采挖活立木以及具有再生能力的树蔸和树桩的,应依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8、发生林权争议如何处理?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主动、互谅、互让的精神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不愿协商解决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处理的程序主要是:第一,递交有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事由,包括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因,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等。第二,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的,不影响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第三,首先可以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第四,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示证据,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尚未取得林权证的,1963年“四固定”时期的确定林权应作为重要依据:“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林权的,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也是确定林权的主要依据之一。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有关证据。

1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受怎样处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0、对全民义务植树有何规定?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0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

2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3、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2)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3)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4)管护责任;(5)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6)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7)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4、什么是森林重点防火期?

每年的111日至次年的430日为湖北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5、违反《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应受到怎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2)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3)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4)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26、在职领导和机关干部不能办实体、搞经营,但现在社会上有些领导干部投资开发林业基地、办林场、建生态农庄,作为一名机关干部,我也想投资开发林业基地,请问是否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一十五条提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明确鼓励机关干部投资开发林业资源,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项准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投资经营的政策,换句话说,机关干部投资开发林业基地是合法的。因此,你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单独或合伙开发林业基地。

27、猎捕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野保法》第一十六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进行猎捕。

30、如何办理野生动物出境运输证?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核发《野生动物运输证》,省级以下野生动物出境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野生动物运输证》。

31、非法捕杀或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3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3、要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与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防止病虫害的进一步危害,森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适地适树的原则,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2)禁止使用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和造林;(3)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4)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5)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6)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3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违反条例者,有哪些处罚规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处5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的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5、对林木病虫害除治单位和个人发了《限期除治通知书》后,仍不除治的怎么办?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发了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通知书》仍不除治或除治不力者,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代为除治者的除治费用由被限期除治者承担。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而停止执行。

出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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