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对违反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秩序的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民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主张权益时,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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