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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法医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法医鉴定机构:
  
  目前,我市使用法医鉴定标准较为混乱,政出多门,给鉴定机构造成了困惑,影响了诉讼。为了规范我市鉴定标准,现将统一使用法医鉴定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鉴定标准按照如下文件规定执行:
  
    1、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4月20日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司发【1990】070号文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公安部GB18667—2002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5、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GB/T16180—1996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办公室反映。
  
  三、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印发的其它法医鉴定标准。
  
  特此通知
  
 
  
 
  
 
  
                 咸宁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出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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