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在申请设立时提交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有关材料,由批准机关向司法部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检索费用由设立申请人支付。
三、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合伙律师事务所还须提供合伙人协议;
(4)、资金证明;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有房屋租赁协议或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咸宁市司法局受理设立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湖北省司法厅。
(3)、湖北省司法厅接到设立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