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改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继2005年温泉街道办事处为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首个试点单位之后,经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006年8月底,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
2005年我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试点共接受矫正对象28人,期满解除矫正11人,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据初步调查摸底,目前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435人,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本辖区内矫正对象统一摸底核实后,全部矫正对象一次性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乡镇街道司法所将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