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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一、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3)、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执业的,应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原件及复印件;
     
  (8)、辞职文件或待业证或下岗证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提交该院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函或所在地教委出具的未分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专院校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的教师,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兼职律师及离退休人员不提交)
     
  (10)、参加省律协年度培训结业证明;
     
  (11)、近期二寸免冠相片4张。
     
  四、律师执业证的申报程序: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由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2)、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应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咸宁市司法局。
     
  (3)、咸宁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湖北省司法厅。
     
  (4)、湖北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意发证的,承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在缴纳注册费及工本费后,凭缴费收据,由承办人员核发律师执业证;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人员将材料退回呈报单位。
出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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