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的章程
(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产
(4)有关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2、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2)、章程;(3)、资产证明;(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申请人。
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咸宁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咸宁市司法局法规教育 联系电话:8256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