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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


    1、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21号令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并已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领料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讼诉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向委托当事人说明理由,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4、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出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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