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一、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二、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4、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法人资格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的活动。
申办法人资格公证,当事人应向其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应进行年检注册,因此,企业法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应办理年检注册。
2、法人名称、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住所地有无变更,如果有变更,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公证。
法人资信公证
法人资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有关机构就该法人经济活动状况、资产及经营信誉等出具的文件。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法人资信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4、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5、其它证明材料,如对其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及无形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
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用地批准证书;
3、城市规划许可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
5、立项批复;
6、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公司章程;
8、工程开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售楼书、管理公约;
11、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境内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境内的法人:
(1)营业执照;
(2)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国家签发的有效护照,如是华侨应提供永久居留证。
4、境外的法人: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
(2)董事会决议(包括授权委托、同意购房的内容);
(3)董事会主席身份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除境内的自然人和咸宁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证外,其它均需办理公证,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国家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5、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3)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
(4)台湾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5)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澳门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二、公证机构可提供以下服务:
1、法律咨询。
2、草拟、修改合同文本。
3、参加谈判。
4、调解纠纷。
5、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5、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
6、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1、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2、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5、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
经济合同公证
一、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合同草稿;
6、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授权委托书公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提 存 公 证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3、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4、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委 托 公 证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有奖活动公证
有奖活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有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证明有奖活动程序和中奖结果真实、合法的活动。
申办有奖活动公证,当事人应向主办单位所在地或有奖活动举行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有奖活动公证,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有奖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3、有奖活动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奖品(奖金)设置,中奖者产生的方法等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公证
招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法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法律监督,并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一、申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招标方所在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二、申请办理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1、招标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受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的证明材料;
3、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招标通知或公告;
5、招标文件;
6、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8、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办理招标公证,应注意: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机构成员。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5、协议书草本;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办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向选派单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2、派遣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应有代理权及明确的代理权限。
3、担保人年龄应在55岁以下,与被担保人有亲属关系或三年以上共事或交往的同事或朋友关系,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充分承担担保的经济基础。
4、协议内容和形式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规定;
5、协议条款须完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留学的时间、所去国家、地点、学习内容、目标;
(3)各项费用的负担;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
(6)协议修改、变更的规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继 承 权 公 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 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2、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3、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4、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5、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监护协议公证
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三、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5、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6、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声 明 书 公 证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办声明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草拟的声明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为其代写。
3、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收 养 公 证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四、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五、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死 亡 公 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
一、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二、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2、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3、死者的死亡证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或尸体火化证明或有记录死者死亡日期的户口薄原件;
4、死者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解放前死亡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书证,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的剪报原件、墓碑照片等。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三、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遗 嘱 公 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3、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解除收养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 与 公 证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四、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5、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6、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人;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需的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照片。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可予以公证证明。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
一、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大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大陆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台湾亲属的关系证明;
3、大陆申请人人事档案中记载台湾亲属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材料为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如档案中无与台湾亲属关系记载的,应有两个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证处作证,证人应持相关身份证明;
4、在台亲属的邀请信(含信封);
5、在台亲属的户籍誊本;
6、申请人到台湾继承财产的,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台湾亲属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在大陆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办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写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如申请人与关系人系表兄弟关系,则应说明是其母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还是其父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
《证书》公证
《证书》公证是公证处对有关单位发给当事人的证明其具有某种身份、经历和资格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证书的范围很广,如《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专利证书》、《运动员证书》、《裁判员证书》以及获得的发明创造奖的《荣誉证书》等等。
办理《证书》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证书原件。
3、证书复印件。每办理一本公证书需提供一份复印件,同时还需一份交公证员存档备案。
4、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如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出生 公 证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
4、由于美国和泰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入证明公证
公民前往国外定居、旅游、探亲、留学等,有些国家要求办理收入公证。
办理收入公证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该证明最近一年应列明每月收入额,其他各年可根据需要列明年收入额。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等。
姓 名 公 证
姓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姓名的真实性的活动。姓名公证的内容包括:证明现用名、别名、曾用名。
申办姓名公证,当事人应到本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姓名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曾用名或别名。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姓名的证明材料。
3.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涉外收养公证
一、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二、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和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4、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公司章程公证
公司章程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申办公司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公司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文本;
4、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公司章程公证,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应依法订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不得规避法律。
2、公司章程应加盖法人印鉴。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二、保全的对象: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
4、现场情况。
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