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原声:我家原有一套住房,1996年建成,属于单位的福利房,在我母亲名下(我父亲早已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2004年母亲去世以后,这套房子一直没去管它,房产证上还是我母亲的名字。现在我在另外一个城市,除了这套房子也没有其他住房,想把这套房子卖了。听说卖房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些情况可以免交,我这种情况可以免交吗?虽然房子自住已满五年,但是我要先过户在自己名下才能卖房,这样是不是要重新开始计时?
律师观点:原则上,“自用”起始时间还是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但若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可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