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消的。
4、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