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司法局文件
成司发〔2004〕17号
关于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农民增收工作的
意 见
各县、市(区)司法(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中发〔2004〕1号、鄂发〔200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咸发〔2004〕3号)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履行职责服务农民增收工作的意见》(鄂司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履行职责,服务农民增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1)积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户,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意识,统一执法思想。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乡镇政府当好法律顾问,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当好助手,正确引导和帮助乡村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和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减负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为农村热点、难点提供法律服务。当前要特别注意因买假种子、假化肥和假农药引发的坑农纠纷,积极为受害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民工维权”活动,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资问题。
二、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和宣传种子法、农业法等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举办农村基层干部法制教育培训班,特别是村、组干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农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农村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4)要发挥基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防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农村改革中容易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防止发生“民转刑”,防止群众上访和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充实调解人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为农民增收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农民人平纯收入比上年增加120元以上增收目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要围绕全市的增收目标,加强领导,成立专班,自觉把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积极主动地为“三农”服务。农村、农业工作面宽,政策性强,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群众、便利灵活的优势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尽快拿出具体措施和行动,将农村法律服务落实到农民增收上。
(6)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真实掌握农村法律服务现状,哪里需要法律服务,我们就服务到哪里。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执业观念,切实解决农民“律师难请”、“官司难办”的问题,扎扎实实做好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增收目标贡献力量。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