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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咸司通字〔2002〕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2000年1 1月1日成宁市人民政府下发《成宁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以来,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未经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非法执业;有的律师机构违规聘用人员,出具不真实信函;无证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范围受理案件等,针对这些问 题,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二、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实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互相借用办案公函,委托代理合同等办案手续。
  
  三、实习律师必须执证上岗。实习律师及律师辅助人员应在执业律师带领和指导下从事律师辅助性工作,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参与法律服务活动,不得办理刑事案件及超标的(5万元)经济合同见证。
  
  五、法律服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 84号《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成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成政发〔2000〕23号《成宁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年九月三日
  
 

  
 
出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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