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关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进一步培养全市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成宁市委 成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成单位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
(三)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六)有关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
(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八)各个普法阶段指定的重点内容。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应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和省、市统一编写的普法读本为基本教材。
第四条 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
第五条 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要有计划的组织l至2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
第六条 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制度。要以党校、行政学院为依托,集中培训领导干部。在每个五年普法期间,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一次法律知识短(轮)训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七条 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在干部培训中开设法制课,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根据中央和市委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统一要求,每年度集中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进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述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将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如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所辖地区或单位如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闹事事件,除依法追究领导者本人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外,取消其评选普法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仅要学法,还要注重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理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及市直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顾问,在重大决策之前开展法律咨询和论证,做到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按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委组织部门任命的主要领导干部要逐步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树立和宣传学法用法的典型。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