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审计局“八不准”审计纪律
(一)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到县市区审计,住宿安排按《咸宁市审计局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省审计厅组织的异地交叉审计,按省审计厅规定执行(下同)。
(二)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到县市区审计,就餐安排按《咸宁市审计局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 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要据实付费。
(四)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联欢或其它消费活动。
(五) 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除外)。
(六)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
(八)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