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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粮食局机构职能


       咸宁市粮食局是主管全市粮油购销和粮油储备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核定总编制33名(行政编制29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工会主任1名,副调研员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正科6名、副科4名)。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核、审批、核查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
  (二)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储存和加工情况的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会审会计报表,为粮食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服务。
  (三)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监控测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四)根据本地区调控市场的需要,提出地方储备粮规模、结构及收储、轮换、动用的建议,协调落实中央和省调控市场的措施。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管好境内的中央、省、市、县(市、区)储备粮,确保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五)指导企业切实做好本地区粮油收购工作,掌握粮(油)源,保证种粮农民余粮(油)的顺利出售。
  (六)组织粮食企业接受政务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
  (七)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支持粮食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本地区粮食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建设,培育、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
  (八)指导企业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多渠道培育和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展订单收购。
  (九)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十)经政府授权,对其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审计认定后剥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
  (十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组织全市粮食系统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贯彻落实党对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出处: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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