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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咸宁市粮食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咸宁市粮食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咸办发[2006]15号)关于印发《咸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粮食局(鄂粮食文[2006]95号)关于印发《省粮食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工作实际,现就粮食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趋势,逐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稳定,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粮食经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使粮食系统的干部职工受到一次很好的政策法规教育,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搞活粮食流通,逐步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法步骤
    市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初步安排1年的时间(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督办、整改规范等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2006年4月)。
    4月下旬,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学习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会后,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开展舆论监督。
    (二)自查自纠(2006年5月至6月)。
    1、制订自查方案。根据省委、市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自查方案,认真对2001的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认真对照检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对照检查,查思想上有无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潜规则”等错误观念;查工作和经营活动中有无给予、收受回扣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旅游考察等多种名义影响公平意见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内部管理机制有无漏洞,单位有无“小金库”、账外账。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粮食部门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部位和环节:(1)粮食购销、储备粮轮换、陈化粮处理,军粮、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政策性用粮供应;(2)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变现,企业承包租赁等;(3)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设备采购、企业物质采购、财务结算等;(4)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储备粮计划、轮换指标确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及补贴发放、粮食质量等级确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等。
    4、注意把握政策。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防止走过场;又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认识错误并认真整改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三)督促检查(2006年7月至10月)。一是各级粮食部门要组织专班,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关键部门搞好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根据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和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涉及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三是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线索的渠道。四是公布群众举报电话、网址和信箱,动员群众、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六是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依纪办事。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脏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据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惩处,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七是市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开展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改规范(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1、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加大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部门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粮食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完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2、强化监管措施。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结合。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进行审计。
    3、健全相关制度。要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会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
    三、切实加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亲自布置。成立市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程功全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从局机关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粮食部门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理论联系班子,按照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建设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三)深入调研,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粮食行业中商业贿赂案件及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特点、规律,要研究区分粮食经营活动中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注意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在政策、法律、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具体治理对策。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的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总结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出处: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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